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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船舶防治水污染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9-04-16 * 浏览 : 0


 

关于加强船舶防治水污染工作的通知

 

岸基各部门、司属各船舶:

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策背景下,主管部门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不可触碰的红线。从海事部门对外公开信息以及与行业内公司工作交流时得到信息,海事局对于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处罚的力度在持续加大,重点检查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上垃圾的处理,《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的规范记录等。为切实做好司属各船舶防治水污染工作,提高船舶防污染的意识与能力,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2019年3月15日开始至2019年11月30日结束组织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活动分四个阶段:(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二)自查和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三)整改阶段(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为,在长江、珠江等内河水域以及在沿海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接收行为的合规性。各地方海事部门将对抵港船舶重点检查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维情况,以及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排放与接收情况。甚至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油水分离器出口取样化验,检查排放是否达标。

二、岸基各部门、司属各船舶应认真组织学习《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等有关内容,确保对船舶防污染有责任人员能够熟悉有关要求,增加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知识储备,强化主体责任,提高工作能力。

三、按照上述方案要求,司属各船舶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设备、垃圾收集及处理设备、以及对以上设备的操作管理及规范记录等进行自查,建立缺陷排查治理清单发现问题立即报送机务部落实整改。6月30日之前各船舶必须通过辖区海事部门的专项检查,若船舶没有回福建港口,需提前向辖区海事部门报告,由福建海事部门委托外地海事机构上船对船舶进行防治水污染的专项检查。对到港船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依法责令整改,发现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开航前无法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跟踪其整改情况。

四、《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相关记录应认真、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近期,有些地方的海事部门对抵港船舶《垃圾记录簿》第II部分(干散货船的货物残留处理情况)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请各船舶大注意记录与处理情况符合要求,比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7.1.3规定的: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离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放接收设施;在距离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请各船舶根据航线情况适当记录,并建议船舶可在甲板设置临时货物残留物收集点,临时收集货物残留物,避免因货物残留物处理或记录不当海事部门处罚。